一、適用依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號)。
二、適用對象
勞動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業創業證》自動失效,并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注銷。
1.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并已經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
2.移居境外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的;
5.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失效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機構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街道、鄉鎮基層服務平臺);受街道(鄉鎮)基層服務平臺委托,社區服務平臺可代辦。
四、辦事流程
如持證人符合注銷條件的,各級經辦機構或基層服務平臺應將其《就業創業證》收回,并在系統中做注銷登記。
五、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